(2017)冀1102执10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玉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0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玉龙,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执行人杜江,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张玉龙申请执行杜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7480元,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收到以上款项,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