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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金浦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与云浮市铠汇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金浦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云浮市铠汇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844号原告:佛山市金浦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本翠坑村委海滩地2号(F2、F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42963922X。法定代表人:张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红、沈少莹,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浮市铠汇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谷塘村委丰云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U0BB55。法定代表人:朱炳钊。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金浦饲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浮市铠汇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金浦饲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金浦饲料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金浦饲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51元,由原告佛山市金浦饲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