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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彭文兵与双峰县杏子铺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文兵,双峰县杏子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彭文兵,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双峰县杏子铺镇人民政府,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杏子铺镇。法定代表人:王景华。彭文兵申请双峰县杏子铺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文兵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