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彭文兵与双峰县杏子铺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文兵,双峰县杏子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彭文兵,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双峰县杏子铺镇人民政府,汉族,住所地双峰县杏子铺镇。法定代表人:王景华。彭文兵申请双峰县杏子铺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文兵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