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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建华与晏小怡、许力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华,晏小怡,许力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华,男,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晏小怡,女,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被执行人:许力文,男,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802执7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建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晏小怡、许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许力文名下的号牌为川******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