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诉被告姜晓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姜晓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5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负责人:聂永茂,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杨杉,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晓军,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告姜晓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靖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