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22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鄯善天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鄯善天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122民初615号原告:鄯善天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鄯善县飞机场东北侧。法定代表人:钱留网,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疆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光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铭,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鄯善天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鄯善天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混凝土款446900元,违约金89380元,共计5362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告购买原告混凝土用于承建鄯善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第二标段工程。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混凝土款超过60日,按所欠货款的20%支付违约金。通过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混凝土款4469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200000元转账支票,同时原告到银行取款时,被告账户余额不足,无法转账。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混凝土款446900元是事实,原告主张欠款违约金536280元过高,被告不予认可。被告未付款原因是因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未付被告工程款,被告准备起诉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89380元,却未提供欠款所造成损失证据,欠款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应当予以减少。违约责任基本性质是补偿性,是对因违约遭受损失予以补偿,违约金高于造成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本案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因客观原因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银行存款利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混凝土购销合同。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对混凝土价格,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都有明确约定的事实。证据2.欠条一张和转账支票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混凝土款446900元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有异议,认为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被告未提供证据。现审理查明:2015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告购买原告混凝土用于承建鄯善吉祥鸟服饰有限公司第二标段工程。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混凝土款超过60日,按所欠货款的20%支付违约金。通过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混凝土款4469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200000元转账支票,同时给原告出具246900元欠条,原告到银行取款时,被告账户余额不足,无法转账。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混凝土购销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供应混凝土,被告理应支付原告混凝土款。被告欠原告混凝土款446900元,有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和开具转账支票为证。本院对原告提供欠条及转帐支票真实性认可,对原告主张446900元混凝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8938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原告混凝土款责任在被告。被告对违约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疆義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鄯善天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446900元,违约金89380元,合计53628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3元,送达费160元均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端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