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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石立与张志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立,张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石立,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张志福,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我院(2017)川2002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志福银行账户上存款614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志福价值61450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志福的合法收入61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