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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沈德双与康怀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德双,康怀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民初472号原告:沈德双,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姜声雷,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怀讲,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原告沈德双与被告康怀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德双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声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怀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德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8日被告以在合肥承包的工程需要缴纳保证金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当天,原告从家中将现金人民币7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笔借款,被告均不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康怀讲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2月8日被告康怀讲向原告借款,原告将人民币70000元交给康怀讲,康怀讲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沈德双人民币70000元正大写柒万正借款人:康怀讲2016.2.8”。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康怀讲向沈德双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故对原��要求被告偿还7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康怀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德双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康怀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永振书 记 员  彭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