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覃禄胜,罗肖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负责人梁兵,总经理。被执行人覃禄胜,男,壮族,户籍住址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现住广西河池市大化县。被执行人罗肖群,女,壮族,户籍住址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现住广西河池市大化县。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覃禄胜、罗肖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桂0105民初76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覃禄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红河南路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禄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红河南路营业所开设的账号为62×××49内存款人民币915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义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