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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海荣与被执行人张建军、张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荣,张建军,张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48号申请人张海荣。被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张建文。申请人张海荣与被执行人张建军、张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建文自觉履行案件款2.1万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9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