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桑志华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桑志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26号罪犯桑志华,男,汉族,1984年12月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2010)烈刑初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桑志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二十五万五千五百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桑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桑志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该法目前家庭生活困难,暂无执行财产刑的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淮北市矿山集街道民政办公室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桑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桑志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