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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军与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400号原告:刘军,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9号。负责人:布盛年,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太原街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军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曼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