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瓦莱奥清洁系统公司,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王书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洁,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瓦莱奥清洁系统公司(VALEOSYSTEMESD’ESSUYAGE),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拉瓦瑞尔雷路易罗门路XXX号(8RueLouisLormand78320LaVerrière)。法定代表人:MurielleKhairallah,该公司知识产权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婷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311号第二层。法定代表人:陈少强。原审被告:陈少强,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林东一里***号***室。上诉人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洁系统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上诉称,作为收货地的上海市并非是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也不是被控侵权的生产制造地。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洁系统公司答辩称,收货地应被认定为销售地和销售行为结果地之一,且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许诺销售行为发生在上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被告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均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根据瓦莱奥清洁系统公司于一审提交的(2015)沪东证经字第20519号公证书的记载,公证人员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8.1馆“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CARALL”8.1F85展位取得了名片、产品宣传册及相关产品等,并对该展位及相关产品拍摄了照片。上述材料系瓦莱奥清洁系统公司为证明上诉人在上海市实施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所提供的初步证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案件。综上,原审法院据此确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上诉人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陶 冶代理审判员 曹闻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