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常锁金融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常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728号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被执行人:张常锁,男,1964年05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右前旗额尔格图镇。申请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常锁金融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30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常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博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48564.6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常锁给付申请人部分执行款12500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2017年4月13日,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1执728号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常锁如不按期履行还���内容,申请人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