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柱诉被告刘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柱,刘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608号原告:李金柱,男。被告:刘小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柱诉被告刘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浩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一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