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5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柱诉被告刘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柱,刘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608号原告:李金柱,男。被告:刘小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柱诉被告刘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浩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一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