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连军与李素华、胡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军,李素华,胡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062号原告:李连军,男,196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万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素华(又名李素花),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胡国,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李连军诉被告李素华、胡国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连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连军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连军负担。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馨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