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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终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强、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强,珠海市三灶管理区,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5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强,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辉,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巡焕,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蒋模平,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尊洪,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登峰,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该单位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行政办公中心。负责人:阳化冰,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怡,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系珠海市金湾区法制局工作人员。上诉人陈强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三灶管理区、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4民初18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强以本案出现新的情况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锦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