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曹兴春与张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兴春,张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226号之一原告:曹兴春,男,1979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尚斌,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传萍,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慧,女,1988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兴春诉被告张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龙云宏审 判 员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