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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曹兴春与张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兴春,张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226号之一原告:曹兴春,男,1979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尚斌,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传萍,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慧,女,1988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兴春诉被告张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龙云宏审 判 员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