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沈福强、宜昌云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福强,宜昌云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福强。被执行人:宜昌云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旭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福强与被执行人宜昌云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宜昌云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云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2016)鄂0505民初7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执行申请费1922元,但被执行人宜昌云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云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59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