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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暴某1、暴某2与暴某3、裴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暴某1,暴某2,暴某3,裴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416号原告暴某1,男,1981年9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暴某2,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暴某3,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裴某,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暴某1、暴某2与被告暴某3、裴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朱树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暴某1、暴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暴某1、暴某2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传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