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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孙震、天桥区飞跃雕刻机组装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震,天桥区飞跃雕刻机组装厂,刘长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孙震,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天桥区飞跃雕刻机组装厂,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104国道东车村段路东。被执行人:刘长雷,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本院在执行孙震与天桥区飞跃雕刻机组装厂、刘长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天桥区飞跃雕刻机组装厂、刘长雷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天桥区飞跃雕刻机组装厂、刘长雷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房管、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天桥区飞跃雕刻机组装厂、刘长雷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孙震上述情况,孙震亦未能提供天桥区飞跃雕刻机组装厂、刘长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孙震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长  崔运森执行员  郭本厚执行员  张 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广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