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解小虎与张世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小虎,张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9号申请执行人解小虎被执行人张世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小虎与被执行人张世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世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世民给付申请执行人解小虎案件款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张世民已自觉履行案件款28000元,下余42000元及利息15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世民于2017年5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解小虎1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一次性给付32000元及利息15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申请执行人解小虎自愿放弃。现因给付期限未到,申请执行人解小虎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