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金桂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仅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金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仅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988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金桂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被执行人付仅娥,男,1969年11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豫1702民初64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付仅娥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