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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任亚斌与涡阳县土地勘测规划室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亚斌,涡阳县土地勘测规划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51-1号��请执行人任亚斌,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涡阳县土地勘测规划室,住所地涡阳县,组织机构代码4********1。法定代表人李长才,该规划室主任。申请执行人任亚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涡阳县土地勘测规划室劳动争议一案,(2014)涡劳仲裁字20-1号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涡阳县土地勘测规划室银行存款649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