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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5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韦大国、黄树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大国,黄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5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韦大国,男,1958年9月11日出生,壮族,上林县,45212419580911XXXX。被执行人黄树文,男,1963年9月9日出生,壮族,上林县,证件号码45212419630909XXXX。申请执行人韦大国与被执行人黄树文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桂0125民初81号民事(裁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树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大国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树文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602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树文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林新明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2×××78),(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