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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余栋溪与丰建明、胡德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栋溪,丰建明,胡德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栋溪,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丰建明,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胡德蓉,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余栋溪与丰建明、胡德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丰建明、胡德蓉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向余栋溪给付借款本金72500元;二、向余栋溪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诉讼费837.5元,及执行费987元。2017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余栋溪与被执行人丰建明、胡德蓉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协议:一、丰建明、胡德蓉欠余栋溪借款72500元,定于2017年4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从丰建明售房款中支付);二、李振岗自愿对丰建明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三、执行费987元由丰建明、胡德蓉负担。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余栋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明,证明被执行人丰建明、胡德蓉已按上述和解协议完成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余栋溪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5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永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