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生。被执行人:颜某,女,汉族,1988年12月16日出生。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颜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孩子的抚养费360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50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人领回3600元,本案现已执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思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