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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与李存珍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李存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1执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负责人:陈天宝,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存珍,女,生于1974年9月8日,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与李存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存珍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存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情况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 丽执行员 褚晓勇执行员 业文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鸿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