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桂林与陈石房、黄添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林,陈石房,黄添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9民初98号原告:黄桂林,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全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坤勇,全南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石房,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被告:黄添英,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原告黄桂林与被告陈石房、黄添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石房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清偿款项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2、被告黄添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被告陈石房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6年2月5日,被告陈石房重新出具借条一张。两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全南县民政局证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被告陈石房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6年2月5日,被告陈石房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兹借到黄桂林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定于2016年9月31日前归还,如未如期归还,按银行贷款计息,今借人陈石房,2016年2月5日”。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石房出具借条后,没有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陈石房的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石房归还借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添英系被告陈石房妻子,依法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黄添英承担清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石房、黄添英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桂林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清偿款项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10元由被告陈石房、黄添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学章人民陪审员 赖兰耀人民陪审员 钟细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艳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