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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4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张习华与杨长明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习华,杨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327号申请执行人:张习华,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杨长明,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习华与被执行人杨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长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习华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采取查房屋、车辆、银行等“四查”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尚未执行到位63593元。执行费854元未收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字第43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10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丽华代理审判员  杨 光代理审判员  彭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苗玉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