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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内乡房地产管理局与刘长磊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房地产管理局,刘长磊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159号原告:内乡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占民,任局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杰。被告:刘长磊,男,住址河南省内乡县。原告内乡房地产管理局与被告刘长磊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内乡房地产管理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内乡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乡房地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内乡房地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郭儒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