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内乡房地产管理局与刘长磊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房地产管理局,刘长磊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159号原告:内乡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占民,任局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杰。被告:刘长磊,男,住址河南省内乡县。原告内乡房地产管理局与被告刘长磊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内乡房地产管理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内乡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乡房地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内乡房地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郭儒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