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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1223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1223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55年9月19日生,汉族,不识字,住宕昌县哈达铺镇上街村二社,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550919XXXX。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4年5月8日生,大专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哈达铺镇上街村二社,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840508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甘1223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平审 判 员  贺振银代理审判员  郭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泽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