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瑞与陈洪刚、关义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陈洪刚,关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2047号申请执行人:李瑞,女,住海州区被执行人:陈洪刚,男,住连云区被执行人:关义芹,女,住连云区。本院在执行李瑞与陈洪刚、关义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土地、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我院已轮候查封,待发现可供被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孙红岭审判员 周 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艺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