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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746海门市雨荷工艺品厂与南通力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雨荷工艺品厂,南通力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746号原告:海门市雨荷工艺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23541265Y),住所地海门市余东镇南首。法定代表人:朱永华。被告:南通力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93325675),住所地海门市余东镇凤城新街388号。法定代表人:吴振恺。原告海门市雨荷工艺品厂与被告南通力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海门市雨荷工艺品厂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雨荷工艺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卫宁代理审判员  郭玉军代理审判员  孙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