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与青岛金凯盛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晟鼎燃料经贸有限公司、徐凯、王继青、由丕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青岛金凯盛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晟鼎燃料经贸有限公司,徐凯,王继青,由丕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盛孝胜,行长。被执行人青岛金凯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凯。被执行人青岛晟鼎燃料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继青。被执行人徐凯,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王继青,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由丕钦,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凯盛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晟鼎燃料经贸有限公司、徐凯、王继青、由丕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3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