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合众思壮北斗导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众思壮北斗导航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3397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被告:合众思壮北斗导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号楼B137室。法定代表人:郭信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合众思壮北斗导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成桂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