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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庞艳红与刘国录、薛金莲、张玉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艳红,刘国录,薛金莲,张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354号申请人:庞艳红,女。被执行人:刘国录,男。被执行人:薛金莲,女。被执行人:张玉良,男。本院在执行庞艳红与刘国录、薛金莲、张玉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庞艳红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国录、薛金莲、张玉良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庞艳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