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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1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许载萍诉被告许甫芳、李广平、李纯、李晓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止诉讼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载萍,许甫芳,李广平,李纯,李晓霞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1739号之一原告:许载萍,女,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飞、刘明然,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甫芳,女,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樊城区。被告:李广平,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樊城区。被告:李纯,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李晓霞,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莆田区。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载萍诉被告许甫芳、李广平、李纯、李晓霞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调查困难,相关事实需要调查清楚后,才能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石小玲审 判 员  匡江山人民陪审员  聂万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焦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