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风雷与童圣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雷,童圣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2110号原告:王风雷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代理人:王昌好,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童圣田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雷诉被告童圣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风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2元,减半收取3031元(免交),由原告王风雷负担。审判员 徐力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