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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执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锦荣与谢振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锦荣,谢振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3280号申请执行人:刘锦荣,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谢振坚,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关于刘锦荣与谢振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84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谢振坚应支付25万元本金及利息给申请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谢振坚在本院涉及多案,本案经我院调查后,依法本案查封了号牌为粤A×××××的小车交警档案,但车辆因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其多个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很少;另案拍卖谢振坚位于太平镇××从××房的房屋,待拍卖成功后将依法分配处理;现经多方寻找无法联系谢振坚本人,谢振坚因未按规定报告财产已被我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后,执行款暂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32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嘉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