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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荣花与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花,丁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9号原告王荣花,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丁伟(又名丁小伟),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花诉被告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花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夏成华审 判 员  徐 佳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海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