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荣花与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花,丁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9号原告王荣花,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丁伟(又名丁小伟),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花诉被告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花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夏成华审 判 员 徐 佳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海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