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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与姚青森、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姚青森,姜华,姚青磊,李静,姚清瑞,张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943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松林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陈强,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涛,男,该支行职工。被告:姚青森,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姜华,女,汉族,1984年10月6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姚青森之妻。被告:姚青磊,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李静,女,汉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姚青磊之妻。被告:姚清瑞,男,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张凤英,女,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姚清瑞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与被告姚青森、姜华、姚青磊、李静,姚清瑞、张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永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永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