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与靳程山、程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靳程山,程春英,靳方坦,靳庆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4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住所地嘉祥县城中心街298号。法定代表人:徐付良,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根文(特别授权),男,系该行清收中心经理。被告:靳程山,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程春英,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靳方坦,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靳庆峰,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诉被告靳程山、程春英、靳方坦、靳庆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