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财保200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凤忠、马长来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凤忠,马长来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财保2006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孙连营,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庄继瑞,天津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凤忠,男,192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马长来,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孙连营与被申请人马凤忠、马长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津0116财保2006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马凤忠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家园x-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凤忠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家园x-x-x号房屋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淳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宗少凯附:法律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