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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云彬与李景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彬,李景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874号原告:王云彬,男,汉族,1967年10月29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景有,男,汉族,42岁,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王云彬诉被告李景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景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0元由原告王云彬负担。审判员  邱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伟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