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云彬与李景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彬,李景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874号原告:王云彬,男,汉族,1967年10月29日生,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景有,男,汉族,42岁,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王云彬诉被告李景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景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0元由原告王云彬负担。审判员 邱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伟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