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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纯昌等与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昌,王永贵,张少明,张道国,陆书平,梁昌忠,朱国海,薛业翠,刘志华,张学贵,吴国明,张前生,朱来林,张金全,赵中兰,冯志鹏,张纯保,田大付,郝平德,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1408号原告:张纯昌,男,1955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王永贵,男,1954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张少明,男,1961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张道国,男,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陆书平,男,1962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梁昌忠,男,196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朱国海,男,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薛业翠,女,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刘志华,男,1959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张学贵,男,1961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吴国明,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张前生,男,1977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朱来林,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张金全,男,1957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赵中兰,女,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冯志鹏,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张纯保,男,1961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田大付,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郝平德,男,1958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诉讼代表人:张纯昌,男,195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诉讼代表人:王永贵,男,195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民,霍邱县冯井镇法律服务所经济开发区分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经济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64768183G(1-1)。法定代表人:籍随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张纯昌等19原告诉被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张纯昌等19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纯昌等19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 冉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人民陪审员 陈思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师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