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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慧平、宋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平,宋凡,汪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平,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宋凡,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汪更生,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1民初字6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董华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