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慧平、宋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平,宋凡,汪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王慧平,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宋凡,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汪更生,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1民初字6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董华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