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徐伟、王荣秀、徐兵、刘健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徐伟,王荣秀,徐兵,刘健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王纪全,行长。被执行人徐伟,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王荣秀,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徐兵,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刘健美,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徐伟、王荣秀、徐兵、刘健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