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陈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陈某某,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719号之一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被告:孙某某,女,汉族,山东省微山县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负责人:薛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陈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提供反担保,申请解除对被告陈某某所有的陕K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的扣押。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某某所有的陕K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