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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3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陈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陈某某,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719号之一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被告:孙某某,女,汉族,山东省微山县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负责人:薛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陈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提供反担保,申请解除对被告陈某某所有的陕K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的扣押。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某某所有的陕K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