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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自云与被告范永亮、曾银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云,范永亮,曾银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371号之一原告:陈自云,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淼,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范永亮,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被告:曾银芬,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198号。负责人:谭榜华。原告陈自云与被告范永亮、曾银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自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自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陈自云负担。审判员  刘激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程程 微信公众号“”